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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功能介紹 作者: 乙一
- 原文作者:OTSU ICHI
- 譯者:張秀強、李志穎
- 出版社:皇冠 新功能介紹
- 出版日期:2011/05/30
- 語言:繁體中文
失蹤HOLIDAY熱賣好物
內容來自YAHOO新聞
觀點迴響:請站在現實面思考我們的法律與未來 – 風傳媒
方法上的爭議
寫這篇文章,回應我可敬的朋友於7/21所見刊《這就是我們想要的法律與未來嗎?》一文。在該文中這位朋友舉出諸多例子,以證成無病痛安樂死與近親結婚若合法化後,對於「全人類」所將造成的危害。然而,整篇文章最大的問題便出在於,這些例子皆出自作者的奇想,而非建立在社會現況上進行假設與討論。這麼一來將產生欠缺「否證性」的嚴重問題,也就是說,就連作者本身也將永遠不清楚在什麼樣的情況下自己的論點能夠被推翻,因為劇本隨他所欲進行編寫,只要是有利於他推論的例子,都能藉由無限的想像力創造出來。
這位朋友之所以犯下這樣的錯誤,是因為他相當堅持對於所謂極端值得審慎考慮。在此擷取一段原文以讓大家明白這位朋友所謂對極端值的考慮,在他看來是何種道理,又是如何能從近親結婚、無病痛安樂死推論到這些極端值?他在整篇文章的第三段如此說道:「許多人說,這是正確的,這些是屬於他們的自由,要怎麼做是他們個人的權利,他們沒有干預危害到任何人,憑什麼反對、定罪或認為違法?應該將他除罪或合法化才是正確的。甚至他們也會主張戀屍癖、人獸交等只要不危害到他人的情形都應該除罪或合法化。」
這樣的論述方式不免淪於「滑坡謬誤」,也就是為了證明丙(壞事)將發生,就說發生甲之後必然發生乙,而發生乙之後便造就丙。因此為了避免丙(壞事)的發生,我們必須阻絕甲的存在。然而,每件事情之間的因果強度與發生的機會並不相同,甲的發生也許「可能」牽動乙,然而卻不是「必然」牽動乙,甚至跟乙之間根本就沒有論者所宣稱的因果關聯。
任何極端的事情也當然都發生的「機會」,然而考慮這些永遠考慮不完的極端,甚至被這些可能根本永遠不會發生的極端牽絆住並非明智之舉,這麼一來還有什麼事情是可行的呢?我吃飯可能噎死、走路可能跌死、抬頭看星星可能被外星人抓走,甚至就連用電腦寫這篇文章都是危險的,因為電腦隨時可能因品質不佳、過熱又或是其他種種原因,讓我在爆炸中重傷。在我看來,該文作者把無病痛安樂死、近親結婚與姦屍、食屍、毀屍,以及一連串荒謬的例子相提並論,做出他所謂極端化的考量,實在沒有實務上的價值,只不過是在行文中將他所不認同的法令、政策醜化的一種手段而已。
態度上的分歧
除了反對該文作者的思考邏輯和論述方法外,我也反對他對於無病痛安樂死與近親結婚所持的立場。第一,我並不認為無病痛安樂死與近親結婚合法化的追求能夠如同該文作者所擔心的那樣,僅因少數人的倡議與決議便成為大家必須共同遵守的法律。某些圖利財團的法律、規範,又或是政客們為求己利所通過見不得光的法案,確實是把群眾蒙在鼓裡,但這並不表示當群眾了解實情後不會群起反抗,例如反服貿運動便是如此。
而像無病痛安樂死與近親結婚這類於倫理道德上具高度爭議性的法案,不用說通過後是否引發抗爭了,就連審理過程中都不可能是無人知曉的黑箱作業。在現實情況下,多數人一時之間是無法接受近親結婚與無病痛安樂死(這裡說的無病痛其實並不精確,誰說心裡病痛就比生理病痛輕微?)的,就像多數人不能接受廢除死刑一樣,就算那對整體社會來說是一種良善的價值,也無法在短期內被接受。
我們還能從死刑與無病痛安樂死、近親婚姻議題中尋出怎麼樣的共通點呢?那就是它們之於社會都將產生不可說不大的影響,因此,需要長期被辯論、詆毀、推崇、倡議,也就是在這樣的過程中,我們將能夠漸漸形塑出適合我們的新文化新論述。這些都不是一蹴可及的,也容許不了果斷、不精準的抉擇。
在群體生活中做出決策,某些層面上必須符合哲學家盧梭所提出的「全意志」,也就是整體社會的民風、文化、價值以及輿論走向,否則就算今天三十秒通過近親結婚與無病痛安樂死法案好了,能有幾個人信服?就拿我個人當例子,我雖然反對死刑,也認為死刑的廢除才真正有利整體社會的發展,但我同時意識到除非改變「全意志」,否則強廢除死刑只是為了在結果上得到勝利而不擇手段而已,並無法真正將這個社會帶向更好的方向,甚至可能產生反效果。
而且,亦如哲學家密爾所說,我們永遠不知道多數人所持的是否就是正確的意見,因此他修正了功利主義者追求「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這般極可能造成多數暴力的論述方式,而提出我們不只要追求幸福的量,同時該檢視幸福的質,寧願當個憂愁的蘇格拉底也不成為一隻快樂的豬!也因為如此,所以密爾推崇我們必須尊重每一個個體的自由,而非要求個人遷就主流價值觀。全世界要求一個人閉嘴與一個人要求全世界閉嘴依樣荒謬,畢竟我們應當知曉有許多先驅者在過去提出現今被視為理所當然的主張時,常被定義為危險分子與神經病。
因此,密爾主張,個人自由在不影響到他人自由的情況下,不應該受到規範。這樣的論述當然不夠精確,我們要如何界定涉己行為與涉人行為呢?然而,密爾的觀點卻為我們提供了一個相當可貴的思想啟發,也就是說,我們承認每個人都應享有各式自由的同時,並不就等同於我們樂見、鼓勵每個人積極的去行使這項自由。例如,我們知道每個人絕對有暴飲暴食的自由,國家介入處罰暴飲暴食者是極其荒謬的一件事情,然而我們並不認為暴飲暴食是好事而值得被提倡。
同樣的,我之所以贊同近親結婚與無病痛安樂死合法化,並不代表我鼓勵大家這麼做,而是我認為將這些個人自由交由政府管理,與主張這些個人自由將危害到「全人類」一樣都是相當可議的。
我對於安樂死議題的主張
活在這個世界上,人很難真正得到自由。
打從出生起,家庭成了一個人最先接觸的親密組織,是依靠也是牽絆。我們所做的每一項決定,很難排除外在因素的影響,因為如果不去考慮家庭因素、社會責任、倫理道德等共同規範,很快地就會被指為犯罪,招來處罰。
政府在我們的生命中扮演著極為重大的角色,它在道德倫理之外又用法律建立了繁複的規訓巨牆,了當地劃分是非黑白,亦對社會起著教育、宣傳的作用。因此,對於許多事情我們可以不假思索的判斷該或不該做,做了是對是錯。例如殺人或自殺,這兩個字眼一出現,相當迅速的就會勾起我們的反感神經,做出負面評價。
撇開以強迫方式奪走他人生命的殺人不談,我們來探討,為何就連在自願情況下取走自己生命的自殺也被視為是一項罪惡?甚至還有人努力的要推動自殺防治法?直覺上就認定自殺是病態的,是需要被遏止的,又或是至少,可以透過改善該個案的生活環境、經濟條件等促使他走上絕路的外在條件,進而防止自殺的行為出現。
然而,在精神病學家湯瑪斯‧薩斯的著作《Fatal Freedom:The Ethics and
Politics of Suicide》中,對於自殺,我們看到了完全不同的思考方式。湯瑪斯‧薩斯大膽的說,在未來人們會發現,將自殺視為一項罪惡就像過去把自慰當作一件可恥的壞事一樣荒謬。人有諸多權利,並非每一項權利都會給我們帶來正面積極的結果,例如我們絕對有酗酒、抽菸的權利,只要不侵犯他者便無人能夠阻止,然而酗酒抽菸卻對我們的身體造成負擔。因此,我們認同這樣的權利,並不表示我們非要提倡這項權利不可。對湯瑪斯‧薩斯來說,自殺也是一樣的道理。並且,如果我們可以理解愛滋病毒可以透過感染人體的方式帶來死亡,那麼為甚麼就無法理解某些疾病是透過誘使人自殺的方式展現病徵?
也許有人會問,一個好手好腳完全有自殺能力者憑什麼要走入醫院,麻煩醫生執行安樂死,害得醫療倫理可能都要重新定義!其實答案就在我們的腦子裡,在這個社會的觀念中!我們早已醜化、犯罪化自殺,以至於希望結束生命的人必須選擇到醫院安樂死這條路,雖然同樣是追求死亡,但卻是經過醫院背書的死亡。
一味的批判安樂死反道德是無濟於事的,真正想做些甚麼,就該讓我們更加深入的去了解、體會求死者的困境與絕望。輕生的理由百百種,當中又有幾項是整體社會共同改革後可以避免的呢?也許,我們對於生命都該加倍尊重,如此也才能夠了解死亡,進而尊重死亡。
我對於近親結婚議題的主張
就像你不能說服一個異性戀成為同性戀,近親間產生愛情,進而期望發展為婚姻關係者也不是合法與否就可以主導此類個案數量的。
我之所以認為近親結婚該合法化,是因為用法律規範人類的情感,規定我們如何愛人是荒謬的。假設某人很愛她的表妹、親妹(當然必須對方也同樣愛他),為什麼這樣的戀情就該被罪惡化呢?這份愛與所謂「正常」男女之間的愛有層度上的差別嗎?就算這件事被法律禁止好了,也並不能就此斷絕個案間的情感連結,近親間的戀情也只是地下化而已啊!反而難以掌握近親通婚可能造成的生物、倫理、社會問題,難道讓這一對對戀人揹著社會給與的汙名艱苦的活著,必要時不斷墮胎以符合大眾期待,這樣殘酷的規範就是在為「全人類」爭福祉嗎?如果是,我還真為自己是「全人類」一員而感到可恥。
文明的進步就是一個不斷減少痛苦的過程,讓人類更有尊嚴的活著,更有尊嚴的死去,因此槍砲彈藥的發明是在開倒車,不過是器物層面的進步,文明的退步。而以舊思維為基礎,反對近親通婚、無病痛安樂死,真的是對人類發展、文化、社會、存續有利嗎?還是只不過是依恃著舊教條製造人間的苦難呢?
結論
安樂死與近親結婚對人類存續的危害到底在那裡?因為安樂死合法化後人類會死光?而近親結婚可能產下滿街畸形兒嗎?並不是我也落入極端化下的滑坡謬論,而是除非真的產生如此極端的影響,否則該要如何危及「全人類」呢?以這樣的邏輯,我們是不是也該反對同性婚姻呢?因為同性婚姻一旦合法化,那以後就再也沒有人類後代了?
我們應當要秉持著在最高程度上尊重他人自由的原則,而不是推測他人自由將會影響到我的自由就事前限縮之,如此一來與威權時期的言論審查何異?對於個人自由所造出的後果,事後檢討應優於事前審核。如同你絕對有喝酒的權利,國家不能事前便推測你喝酒後將危害社會秩序,因此禁止你喝酒,然而若你喝酒後還開車、鬧事,以至於危害了他人的自由,那這時候國家的介入就絕對有其合法性了!
認定個人自由為一種不容任意侵犯的價值後,我們固然必須付出相當的代價,然而只要這樣的代價不至於讓體制崩潰、「全人類」毀滅,我們都應當一方面盡量減少跟隨自由而生的成本,一方面積極的面對這類「必須承受之輕與重」。
當然,這個世界上沒有絕對,也許再過幾年我會反過來批判22歲的自己所寫下的這篇文章也說不定。如同密爾所說,我們永遠無法確定自己的主張到底有多接近真理,又或是與真理背道而馳。
*作者國立中正大學政治系學士班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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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提供:風傳媒
新聞來源https://tw.news.yahoo.com/觀點迴響-請站在現實面思考我們的法律與未來-風傳媒-2130002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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